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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82号《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2
发表时间:2021-02-05 10:05 青 岛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82号 市 长 赵豪志 2021年1月16日 第二章 财税与金融支持 第三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对获得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民营和中小企业,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生产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升级。 民营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十三条 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定期组织开展民营和中小企业创意创新项目征集、论证,推动创意创新项目落地实施、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将民营和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 府人才政策体系,为其提供职称评审、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 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民营和中小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 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和中小企业加入行 业协会商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应当加强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互联互通的 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